楚天金報訊 金報訊(見習記者張媛)武漢廣場的經營權之爭再進一步,鄂武商昨日宣佈解除與國際管理公司簽署的武漢廣場《租賃合同》。
  昨日公告顯示,鄂武商已於13日向武漢廣場管理有限公司發出《解除通知書》,要求解除公司與武漢廣場於1995年1月14日簽署的《租賃合同》。而武漢廣場已在14日召開董事會,審議合資公司經營期滿後清算、租賃合同處置及員工勞動合同處置相關議案,但僅有鄂武商派出的4名董事投了贊成票,國際管理公司3名董事均未參加。
  在公告的最後,鄂武商表示根據武漢廣場合資合同的約定,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,其中至少應包括甲、乙方董事各一名在內。本月29日鄂武商與港資的合資合同就要到期,鄂武商在此時宣佈解除租賃合同,其決心可見一斑。但沒有港方參加的董事會決議能不能算數,昨日記者多次致電鄂武商相關人士,但均無人接聽。而國際管理公司的母公司莊勝百貨也未公告回應。
  對此,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游峰律師分析,按照相關規定,合同有一方主體發生變化,相應的合同也應發生變化,因此終止合同是符合商業規範的。不過,此次鄂武商終止租賃合同是否有效,還得看公司清算過程中的具體規定。
  事實上,武漢廣場經營權之爭的關鍵就在於兩份合同。1993年12月29日,鄂武商集團與國際管理有限公司合資組建了武漢廣場管理有限公司,合資年限20年。而在1995年鄂武商與武廣公司簽訂《租賃合同》,鄂武商將建築面積7.42萬平方米的武漢廣場出租給武廣公司,租賃期限同樣為20年。
  兩份到期時間不一致的合同,引發了之後諸多事端,爭議雙方各執一詞。在鄂武商提出武漢廣場到期清算不再存續經營後,合資方隨即向仲裁委提出了仲裁申請,要求裁決確認合資期限至少應延長至租賃期截止日。對此,游峰指出,雙方在兩份合同的簽署上“有疏忽”,租賃合同本應與合資合同相適應的年限。
  提前終止《租賃合同》鄂武商是否存在違約,而需支付合資方部分違約金?游峰認為鄂武商“並不屬於違約一方”,因而也不存在支付違約金的問題。
  (原標題:鄂武商昨宣佈解除武漢廣場租賃合同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bb00bbziy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